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典型案例 | 刑事诉讼 | 合同法务 | 公司法务 | 建筑房产 |
婚姻继承 | 侵权赔偿 | 知识产权 | 买卖合同 | 文书范本 |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新修订律师法施行后检察院系统侦查模式发生改变
 最高法要求防范冤假错案(全文)
 国家赔偿法颁布明确精神赔偿和证据倒置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中国"小产权房"难题何时解开死结
 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
 首席律师杨再坤-合同法专家律师-夏季大酬宾活动
 刑法修正案取消盗窃等13个死刑罪名
 北京房山原政协副主席雇凶杀人被判死刑
 新民事诉讼法的三大亮点
法律新闻 → 公安部明确多项执法规范细则: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公安部明确多项执法规范细则: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
发表日期: 2016-08-12 23:59:10 阅读次数: 426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7月26日,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培训会,针对民警在现场执法中遇到问题应如何规范处置,进行视频培训。规范指出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




公民对执法过程进行拍摄正是公民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事中监督的一种方式。将民警的执法过程拍摄下来,有助于民警依照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使执法公开化、透明化,提升人民警察在社会公众形象。民警查验身份证需符合法律规定,社会公众也应做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

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所以民警的执法权应当法律的框架内行使,不能超越权限侵害到人民群众的私人权利,严格做到依法执法。对于社会公众的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更何况法律明确赋予了我们监督公权力的权利,所以针对执法过程进行拍摄、要求民警出示证件说明情况的这些行为都是我们行使监督权的表现,只不过我们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利,不能妨碍到民警正常的执法行为,即私权利的行使不得侵害公共利益。

这是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公民应该如何行使对警察执法的监督权。公安部利用召开全国执法培训会议的契机,强调民警不得强行干涉围观群众对执法进行拍摄,一定程度上能调动公众对警察执法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更能够推动警察队伍自觉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和职业素养。同时,表明公安机关意识到了执法中程序正当原则的重要性,突显国家对公权力的约束和对人权的重视。
如果任凭警察执法任意妄为,人民的权利就必然遭受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到质疑,其产生的恶果自然就是人们对执政者失去希望,最终也可能演变为执政基础崩塌的局面。政府将警察执法的过程纳入到阳光下,依法落实并保障公众对警察执法过程的监督权,实乃对人权的重视,不仅能展现执政者的自信,有效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还将有力回击西方对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指责。我们亟待公安部门对民警不干涉民众拍摄警察执法这项制度予以落实,并在今后的执法中切实尊重民众的这项监督权利,真正做到把警察执法权置于阳光之下。
首先,没有任何执法规范是完美的。对现有规范的遵守和执行,比等待一个完美的规范重要的多。一个规范好不好,要找之前的规范去做对照,也要了解这个规范出台的背景。“执法细则”第三版相比之前而言,进步是明显的。例如,允许群众在不影响正常执法情况下对执法行为的围观拍摄,至少让执法行为能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大家的监督,也让拍摄的群众免去了可能被没收手机或其他拍摄器材的恐惧。这一点肯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规定便衣警察执法时出示《人民警察证》,被执法人在现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该要求,也避免了不法分子冒充便衣警察对群众造成伤害事件的几率。

此次执法细则修订可以说是以雷洋案为契机的,修订的代价大家也是看得到的。如果认为这个制度不完美或不符合自己的心意就明里暗里地用各种方式阻止它的实施,那一定要想想这么做的结果到底是在推动社会进步还是相反。到底是瞎猫碰到死耗子的偶发运气违法程序得到实体正义重要,还是以机制保证实体正义的大概率高水平的实现重要?相信大家自有判断。最后,程序本身也是需要不断完善的。虽然法治社会要求目前的程序得到严格的遵守,但也并非提倡程序经久不变、停滞不前。虽然如前所述,程序本身不可能完美,但对程序要有追求更好的心态。前段时间看到做公务员的同学在国外访问学习,其中就有对警察执法、刑事诉讼及犯罪惩罚制度的内容,对此深感赞赏。良好的程序制度,是无价之宝。通过借鉴学习他人先进的制度,对自身制度加以改善,并严格遵照法治精神实施和遵守,才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良方。

——此文由贵州律师(www.law88888.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贵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武汉检方抗诉死刑改判无罪案:与法院分歧严重
下一篇: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0 贵州律师-杨再坤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贵州昔门港律师事务所
贵州律师港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国际会展中心SOHO-F-5-9
电话:139-8545-0519 传真:0851-83489055 邮箱:1290332628@qq.con
贵州律师港由杨再坤律师创办,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资料,均为贵州律师港版权所有,但允许在未经本网同意情况下下载使用。大量文章参
考了律师同行的智力成果,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务请告知本网,我们立即删除并向您致敬!
黔ICP备07001423号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