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协议书
(2008)典律(刑)字第( )号
甲方:彭彤彬,男,身份证号:
乙方: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浣沙路浣沙桥贵州商储大楼22层,邮编:550003,电话:13984012988
双方因下列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杨再坤律师 担任 彭渝涉嫌贩毒一案 中犯罪嫌疑人 彭 渝 的辩护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依法维护彭渝的合法权利。
三、甲方及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之后,如发现甲方或者当事人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回。
四、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甲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七、九条约定收取的全部费用不退还甲方。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为下列第4、5项:
□1.专项法律服务;
□2.非诉讼代理;
□3.第壹审诉讼代理;
□4.刑事案件公安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供辩护服务;
□5.第一审刑事辩护。
六、甲方授权律师权限为下列第3、4项:
□1.一般诉讼代理;
□2.特别诉讼代理。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和解、提起反诉;
□3.刑事案件提供法律帮助;
□4.第一审刑事辩护。
七、甲方应当在订立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根据司法部及贵州省律师收费办法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壹万 园(¥10000.00)。
八、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另行采用如下收费方式:
(无)
九、甲方还应承担下列费用:
1、受委托律师赴贵阳市区以外工作的,按合理标准负担律师交通食宿费(须出差前预交);
2、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鉴定、翻译、资料复印、打印及其他必须开支______________元,或预交___________元,包干使用。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第壹审法院作出裁判时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典正律师事务所
2008年6月 日 2008年6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