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协议书
(2008)典律(民)字第( )号
甲方:严 华
乙方: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
双方因下列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经过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杨再坤律师 担任甲方因不服镇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政府行裁字【2008】1号)向州政府申请复议一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依法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根据律师执业规范乙方不应该对复议结果作承诺。
三、甲方及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之后,如发现甲方或者当事人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回。
四、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应当向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全部律师费。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为下列第2项:
□1.专项法律服务;
□2.非诉讼代理(不服镇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政府行裁字【2008】1号)向州政府申请复议);
□3.第壹审诉讼代理;
□4.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5.第________________审刑事辩护。
六、甲方授权律师权限为下列第_1__项:
□1.一般代理;
□2.特别诉讼代理。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和解、提起反诉;
□3.刑事案件提供法律帮助;
□4.第________________审刑事辩护。
七、甲方应当在订立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根据司法部及贵州省律师收费办法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叁仟伍佰园(¥:35000.00)。
八、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另行采用如下收费方式:
(无)
九、甲方还必须承担下列费用:
1、受委托律师赴贵阳市区以外工作的,按合理标准负担律师交通食宿费(事先支付);
2、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鉴定、查档、资料打印及其他必要开支(根据工作需要事先预交)。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州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包括调解、私下和解、撤回复议申请等情况)时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典正律师事务所
2008年6月 日 2008年6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托 人:严 华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杨再坤 律师 执业证号:230596111615
执业机构:典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84012988
机构地址:贵阳市浣沙路浣沙桥贵州商储大楼22楼550003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不服镇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政府行裁字【2008】1号)向州政府申请复议案中,作为我的代理人。
代理人杨再坤的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包括代理申请复议、提交取证、签署和接受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签字):
二00八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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