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力士达公司反诉四川华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成都)
原告:四川华体股份有限公司
反诉:贵州力士达公司
反诉代理:杨再坤律师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法院西航港法庭
审理情况:已经开庭,待判决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青年路101号。电话:139 8401 2988。
法定代表人:杨蓓,该公司董事长。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董事长。
反诉请求:1、判决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支付反诉人(本诉被告)代付的安装整改费用253000元;
2、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诉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0122民初字第2197号】,被反诉人以反诉人未完全履行双方于2014年8月6日签订的《灯具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41166)为由,要求反诉人支付货款(质保金)21321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204元合计人民币217414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反诉人认为,正是由于被反诉人在履行2014年8月6日签订的《灯具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41166)进行灯具安装过程中存在严重安装质量问题,才导致双方在质保金返还问题上的冲突。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8月6日签订的《灯具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41166)约定由被反诉人负责灯具的安装。由于被反诉人在安装过程中的失误,导致出现严重的安装质量问题,被反诉人主管副总裁汪小宇请反诉人代其全权进行整改,费用由被反诉人全部承担。经多次整改产生费用253000元,汪小宇副总裁认可该整改费用,并明确表示该整改费可以在合同货款中直接扣除。
综上所述,反诉人代被反诉人进行安装整改所产生的253000元整改费应由被反诉人支付给反诉人。而被反诉人在本诉中完全回避了安装整改问题,是完全错误的。
为此,反诉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贵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支持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贵州贵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5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