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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展示案例展示首席律师杨再坤代理-周芳诉云南滇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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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杨再坤代理-周芳诉云南滇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审理中
发表日期: 2014-05-08 16:35:09 阅读次数: 223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首席律师杨再坤代理的原告周芳诉被告云南滇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2014年3月18日在贵州省凯里市法院立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芳,女,196183生,住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33号丰球新天地1单元306号,中国农业银行黔东南分行退休职工,身份证号码:522601196108037623,联系电话:15186778828

    被告:云南滇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宁德灿,该公司董事长。电话:0871-5692337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应返还给原告的工程款674934.22元及银行利息83016.9元(暂算2)合计人民币757951.12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挂靠被告公司以被告名义承包凯里市一中(开怀)新校区外墙漆装饰工程,现工程早已完工,被告已经收到全部工程款但并未及时支付应返还原告的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凯里市一中(开怀)新校区外墙漆装饰工程共有五个标段,经过原告的努力,该五个标段同意全部由原告承包施工。在借用被告名义签订合同之前,原告就已经选定并联系好广州欧维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涂料作为该五个标段工程的用料油漆。在选择挂靠公司时,还是经广州欧维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袁建平总经理介绍,原告才接触被告的。之后,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原告挂靠被告以被告名义承包凯里市一中(开怀)新校区外墙漆装饰工程,原告按工程总价款的5%向被告缴纳挂靠管理费(挂靠费一般为1%,但因原告第一次承包工程缺乏工地管理经验,故约定被告派副总经理李煜昆参与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协助原告的前期现场管理,故挂靠费提升至5%)。

20114月中旬,被告派副总经理李煜昆分别与五个标段的总包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书》各一份。随后被告成立了云南滇源建设有限公司凯里一中项目部并雕刻了该项目部公章,原告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工作,李煜昆给予了很大帮助。20119月中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款的催收也是原告独自完成,被告只是按照惯例出具了几份委托书而已。

五个标段的总工程款合计1729855.49元,原告全部催收到位进入被告账户或者被告指定账户。为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工程款顺利拨付,原告自己支付了部分款项包括工人工资、油漆款等。按约定,被告应当在扣除原告应支付的5%挂靠管理费即86492.77元以及由被告账户支付的邓成亮施工组民工工资576618.50元、广州欧维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60000元、项目部临时管理人员工资31810元后,将余款674934.22元返还给原告。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至今拒不支付应返还的款项674934.22元。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鉴于挂靠关系和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均在贵州省凯里市,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应返还给原告的工程款674934.22元及其银行利息83016.9元(暂算2)合计人民币757951.12元。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 

                                 201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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