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
原告:, 女,19 年3月 日生,汉族,贵州 机械厂转包分厂职工,现住贵阳市金阳新区
被告: ,男,1968年 月 日生,汉族,贵州 机械厂转包分厂职工,现住贵阳市金阳新区
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3、分割共同财产(两套房子总价25万元),位于金阳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位于厂一套房归被告所有,原告适当补偿差价。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1997年登记结婚,3月女儿出生。13年的婚姻生活,实际分居达9年,简直就是一段让原告痛苦终生的回忆。到现在,双方早已没有丝毫的夫妻情份,感情早已破裂,若干次试图离婚,目前双方都不想再将这段婚姻继续维持下去。具体原因如下:
一、 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
双方结合不是建立在较长时间恋爱交往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1997年初,原告因初恋受挫,离厂几个月回来被严厉处分,处境窘迫,心情十分糟糕。就在这时候,被告进入了我的生活,在没有全面了解和情绪十分低落需要人关照的情况下,一个月不到就草率登记结婚。结婚后马上就发现双方根本处不来,性格和处事相差太大。果然,13年来就没有好好相处过,实在是一时草率、痛苦终身。
二、婚后相处的十分糟糕,根本无法建立起最起码的夫妻感情。
结婚后,被告马上暴露出了他自私、冷漠、阴沉、霸道的面目,伙同家人对我百般挑剔,就是我怀孕期间都没有对我真正关心过,几次差点流产。破腹生女的第二天他就跟千里迢迢来照顾我的我的母亲在医院里大吵大闹,出院后马上赶我母亲走,我妈说:“我住我女儿家”,他大骂“你女儿家?你去房产处看看登记的是谁的名字?”,让术后伤口仍疼痛严重的我气愤不已。之后他又说我月子里吃鸡比他父亲多。女儿满月后我带女儿回娘家,他连卧铺票都不给买。他经常动粗,有时把我打的鲜血淋漓,我尽量忍让,但他得寸进尺,欺人更胜。他多次对我进行武力威胁,当着孩子的面对我暴力相向。有时还威胁要同归于尽,让我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他对我父母也是毫不尊重,还打他们。我对婚姻的体会就是绝望和恐惧,13年来,从来就没有什么夫妻感情,想起来直叫人伤痛不已。
三、双方因感情不和实际分居至今已达9年,夫妻有名无实。
2002年2月,因被他在过年的三十夜打的鲜血淋漓我向法庭提出离婚,最后因考虑小孩问题而撤诉。几天后,被告在客厅里支起一张小床,开始了分居生活,至今延续了9年。我们对外是夫妻,家内实际分居,夫妻生活早已名存实亡。这样的生活我实在无法再忍受下去了。
四、婚后的经济生活也体现出早已毫无夫妻情份。
结婚成家后,理应共同管理收支,改善家庭状况。但是与愿违,他处处算计与我。结婚时他就私自将收到的礼金交他父母,还想方设法把我收到的礼金也拿走,还想法叫他姐姐来借钱不还,总之就是要我手上没有掌握的资金。他对我隐瞒、封锁他的收入,逼迫我独自承担家庭的所有开销,就连买房这样的大事他也不想出一分钱。后来还是我向我家人借钱才买下现在的两套经济适用房,房子的装修也是我操办、想方设法筹钱,他不出钱反而说欠了他父母2万元(在他起草的离婚协议书上他写欠2.4万元)、欠银行大量透支款和单位公款,让我一起偿还。13年来从来就没有感受到他在精神上的安慰和经济上的支持帮助。另外就是,我结婚时的黄金首饰他也在两年前强行抢走锁到他单位保险柜了。
五、13年来双方多次准备离婚,但都因为小孩问题而没有离成。
双方谈论离婚已经若干次,实际行动的就有好几次了。2001年2月,因在年三十被暴打我向平坝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考虑小孩小后来我撤诉了。2010年3月我向平坝县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的多次极力调解下,我家人也千里迢迢来劝和,于是在法庭上又达成《和解协议》。7月底他借对我和我父母施暴的机会,私自强行撕毁了该协议,至今没有任何和解的希望。为此我对这段婚姻已经彻底放弃,实际上双方都明白继续维持下去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
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我坚决要求亲自抚养女儿。她是我的心头肉,为了她我一次又一次地放弃了追求幸福的权利,我无法忍受没有女儿的生活。我父母也完全支持我抚养女儿的要求并愿意提供最大的帮助。被告经常上夜班,他父母又经常生病需要他照顾,再说女儿已经12岁,我作为母亲照顾起来也方便一些。我决心要让她过上幸福的生活,让她健康成长。被告只要按时支付抚养费,我保证他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他愿意探视的话)。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现有住房2套都是经济适用房,一套在机械厂,一套在金阳的宿舍区。我坚决要求分得金阳那一套,愿意补偿被告合理的价差,一方面因为我的单位马上就要搬到金阳了,二来有利于小孩接受较好的教育。请法庭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不愿再坚持这段已经毫无意义的婚姻,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恳请法庭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此 致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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